为对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基本准则和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1.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业务类别很多,每项测绘业务对于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的要求不同,测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千差万别。我国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划分为10类,即: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此外,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还进行了细化,如将大地测量划分为: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这里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低等级的资质单位承揽需要较高等级资质单位才能承揽的测绘业务,二是测绘单位承揽资质证书没有载明的测绘业务。
2. 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取得了低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测绘项目;还有的单位主动将资质证书出借给低资质等级或者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使用,或者用假“合作” “联营” “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这些做法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此,测绘法双管齐下,对测绘资质证书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予以禁止,并且都规定了法律责任。
3. 此次修订的测绘法与招标投标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规范测绘活动中的招投标行为。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作出要求,将测绘资质等级要求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依法查验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包括不得将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全部转给他人完成,或者将测绘项目的主体工作或大部分工作转给他人完成,或者将全部测绘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完成。